我在“箭牌”这十年 2007-7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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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哪家公司的员工
我是1997年3月15日加入 “箭牌”公司的,如今已在“箭牌”公司工作了近十年(差三个半月)。入职伊始,满心欢喜。与我同时入职的十几人只知入职的是“箭牌”公司,别得就没有在多想。然而,事情的发展往往出乎人的意料。在2006年12月31日“箭牌”公司以令人难以信服和滑稽可笑的理由给予解雇(解雇的理由将在后面详细讲述)。距离工作十年期限还有3个半月给以解雇,“箭牌”公司在时间的把握上不早不晚恰到好处;计谋运用的不温不火使你有口难辩;处理方案果敢迅猛不留余患。使你不得不信服遇到了高手。可怜我们这些打工的弱势群体,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---有苦道不出。
一家大型的跨国公司,为什么要在员工作即将进入十年的时候给予解雇,这里有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。想必,略知劳动法的朋友从中可以悟到其中的玄妙。你也许会认为这是一些个别的跨国公司惯用的伎俩,只是手发高明不漏破绽。你只说对了一半,“箭牌”公司的高层中卧龙藏虎,让大家见识一下什么叫韬略。
我在为“箭牌”公司服务了十年的三千多个工作日中,迎风冒雪辛苦劳作。刚入职“箭牌”公司时,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,我们到外地出差就像小商小贩那样拉着手拉车,大街小巷,挨店销售。那时的 “箭牌” 口香糖没有一点名气,许多人闻所未闻。销售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。不夸张的说“箭牌” 口香糖有如今的市场占有率,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用手拉车拉出来的;也可以说“箭牌”公司有今天的成就,是我们一刀一枪拼出来的。而我们最终的结局如此凄惨---不但被解雇,还被告知不是“箭牌”公司的员工。天下是否还有公理,“外企”何日才能不驾驭在法律之上,国人何时才能不受“外企”的愚弄。
说我们这些人不是“箭牌”公司的员工,而是一家叫“北京多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多企)”派驻“箭牌”公司的员工。我想问一下北京“多企”的管理人员,你知道我长得什么摸样吗?是高是矮,是胖是瘦?而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我是1997年入职“箭牌”公司的,而给北京“多企”签订所谓的劳动合同是在2004年7月1日(当时只有合同文本,未见 北京“多企”的人)。那么从1997年至2004年之间的数年间,我是给哪家公司打工?在2004年我们在与北京“多企”签订劳动合同时,“箭牌”公司的一位省级负责人就撂下话来:谁不与北京“多企”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自动离职。为了保住饭碗,即便是屈辱的合同,我们也得低下头来签,谁还敢提出质疑(有胆大的提出疑问,不久就被借故辞退)。试问:在国外法律健全的社会中,他们敢如此胆大妄为吗?
即便是和北京“多企”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,他们也没有严格的履行合同。根据合同第6项保险福利一栏第15条的规定:甲乙双方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后,甲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。因北京“多企”没能及时办理相关的失业手续,已过去了5个月拉,错过了办理期限,致使我至今无法领到分毫的失业救济金。使我无法理解的事还很多。如:刚上班时并没有工资单,只是在一张白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即可;后来变成了有“箭牌”图案的工资单;再后来又变成北京“多企”的工资单。“箭牌”公司不承认我们是“箭牌”公司的员工,而我却有“箭牌”公司在1997年给我发的工作证及5年服务证书、优秀司机证书等。这种咄咄怪事我搞不明白,聪明的读者告诉我,我是哪家公司的员工。
